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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海关可令当事人直接退运-
  •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5 19:59: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海关可令当事人直接退运-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明确,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办法规定,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办法要求,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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