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景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27 08:35: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声音可以注册商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作适当调整。即在二次审议稿中商标审查时限分别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决定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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