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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立法:行政机关“三公经费”应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作者:赵仁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08 10:48: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立法:行政机关“三公经费”应主动公开-

记者7日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均属于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草案送审稿)》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公开范围,主动公开相关内容。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等信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等。

这份草案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置窗口或者场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咨询服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草案还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提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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