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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2-12 15:30: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明确校车享有通行优先权-

中新网12月11日电 法制办网站今日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享有的优先权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近来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教训惨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切,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针对保障校车安全亟须从制度上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稿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要求: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示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经过线路的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运载学生的校车,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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