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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合议制改革:五类案件可组织"合议庭"以外审判人员讨论-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1-14 09:28: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议制改革:五类案件可组织"合议庭"以外审判人员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强调,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规定同时指出,下列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规定强调,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将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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