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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重庆欲立法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 【发布单位】作者:郭晋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16:46: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重庆欲立法稽察重大建设项目 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中新社重庆九月二十二日电 重庆欲立法稽察当地重大建设项目,保障国家资金安全。二十二日,《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提交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杨庆育称,重庆自二000年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以来,共稽察项目近五百个,涉及总投资一千多亿元人民币,纠正各类违规资金近二十亿元。当地挪用国家资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重庆市政府二00九年立法计划安排,重庆市发改委在借鉴河北、广东、上海等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征求当地各部门、专家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起草了该草案。

据了解,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附则、法律责任等章节,主要从稽察范围、稽察职责和人员、稽察程序、稽察处理等方面对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规范。根据草案,重庆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对重大建设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参见单位,建设代理、招标代理、咨询评估、检验检测等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

杨庆育透露,草案规定将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借款和担保)、政府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要求稽察的项目等均纳入稽察范围。同时,草案还规定只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实施稽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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