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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9-10 11:39: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9日就《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行政学院的管理、建设等工作将步入法制化轨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轮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轮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轮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国(境)外公务员的培训,开展与国(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公务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行政学院应当组织教师和学员,对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主动为党委、政府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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