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建筑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 【发布单位】作者:齐中熙 顾瑞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7 09:42: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建筑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今后,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水、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友好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