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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立法增加对小商贩保护条款 尽量不查封不扣押-
  • 【发布单位】作者:童杭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9-17 16:04: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立法增加对小商贩保护条款 尽量不查封不扣押-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再次增加了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省人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2001年9月,浙江省首先在杭州城市管理领域实施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至今全省共有54个市、县(市、区)实行,大多数执法部门称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拥有七类确定的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包括市容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保管理等。

能不查封不扣押的就不得查封扣押

“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如果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的手续。”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被查封、扣押的物质易腐烂、变质的,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执法员违规销毁财物小商贩有权索赔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

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扣押物品,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退还。

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当事人难以查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能查明当事人或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条例草案还规定,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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