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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确定高校在校生结婚生育后子女落户办法-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30 13:59:1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千龙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确定高校在校生结婚生育后子女落户办法-

昨天,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出台。今后,高校将把学生计生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落户工作。


《意见》规定,各高校应设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此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在校生结婚生育后,其子女的落户问题,分成几种情况区别对待(见附件)。记者注意到,《意见》中并未提及双方均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且双方父母都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情况。对此,市计生委宣传处表示,如遇此种情况,其子女无法办理北京户口,而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到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人大学生处工作人员表示,该校正在放春假,将在开学后协调各部门制定政策。清华宣传部门也表示,相应政策需要由财务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及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等共同商讨。

《意见》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3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在校生。“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迁入而未迁入高校的在校生户口。(记者李秋萌)

附件

已婚学生子女落户办法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4.凡已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分配派遣时,将其户口随同其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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