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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1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3 08:47: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1实施-

工会将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等多方面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举报,这是将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的规定。


《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经过昆明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11种情况进行监督,即: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情况;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情况;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况;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处理的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情况;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的情况;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情况;落实职工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情况;有关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举报或者控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举报或者控告者应当予以保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向工会报告,由工会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给予答复。

此外,目前,昆明市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普遍较低,内容不规范甚至违法;工作岗位极不稳定,劳动报酬难以得到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缺乏保障;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乏;政治上受到歧视等等。《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实施,将为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文章原载于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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