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安部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 加强仿真枪查禁工作-
  • 【发布单位】作者:张泽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6 11:35: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公安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安部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 加强仿真枪查禁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查禁工作,公安部日前印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这个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根据《标准》,仿真枪认定标准共三条: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通知中规定,仿真枪的认定工作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能够发射弹丸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对仿真枪的认定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