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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查办毒品趋势:含量逐渐受到重视-
  • 【发布单位】作者:刘 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1-28 10:44:3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查办毒品趋势:含量逐渐受到重视-

关于毒品含量鉴定问题争论由来已久。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禁毒的决定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对含量鉴定提出要求,以含量为25%的海洛因视为刑法中规定的海洛因。此后,最高法院一直要求对死刑毒品案件不仅要做定性分析,而且要做定量分析,即含量鉴定。因为那时候发现有些涉案毒品大量掺假,含量很低。比如1000克海洛因,含量是1%,仅相当于含量为25%的海洛因40克。而国际上通行标准是含量达到25%的海洛因才视为纯品,所以最高法院当时规定按25%折算。


1997年制定新刑法时,有的部门提出,搞毒品含量鉴定要求比较高,基层公安机关无论是财力物力人力都达不到。所以1997年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从那之后,公安机关不再做纯度鉴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只鉴定定性。不做含量鉴定的话,法院只能按照数量量刑,不很科学。近些年来,一些地区公检法配合做了含量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论判刑就更合理了。同样贩卖毒品500克,可能一个就会判处死刑,含量较低的就可能不处以死刑。

最高法院刑五庭审判长吴光侠告诉记者,这次明确死刑案件毒品鉴定问题,是非常大的一个成果,有利于进一步严格死刑标准,解决了实践当中的一个问题。现在法院的判决中也不写毒品含量,也不去折算,但这是作为法官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参照依据。吴光侠说,对非死刑毒品案件的含量鉴定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全部都搞含量鉴定。如果不具备条件,由于客观原因,装备人员各方面的制约,也可以暂时不搞。

如果从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这个角度考虑,应当搞含量鉴定。数学是最精确的一门科学,如果搞了含量鉴定,我们既有毒品的重量又有含量,那么所有的量刑一对照这个标准,基本上就出来了。量刑的随意性就小,客观性、公正性就更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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