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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口出台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王海燕 黄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16 09:07:0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口出台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日前发布《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 。《规定》说海口市将设立“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海口医药产业的发展。    

    《规定》说,海口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另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每年从现有医药企业新增税收以及新建医药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海口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的发展。

    对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税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之后5年给予50%的扶持;对非独立核算的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的医药企业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对在海口市开发申报的新药给予3万元的申报费资助;在取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后给予30万元的临床前研究费资助;对新药临床研究的补贴根据其临床研究费用视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支付。

    对开设具有国家级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开设具有省(市)级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文章原载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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