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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鱼鹰捕鱼-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0 09:36: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鱼鹰捕鱼-

鱼鹰捕鱼在河北可能不再是一道美丽的水上风景了。已经获得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渔业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鱼鹰捕鱼,不得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


《河北省渔业条例》规定,河北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即使是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也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河北出台的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引导、支持近海和内陆水域从事捕捞的渔民和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或者其他职业,可根据渔业水域和渔业资源状况划定游钓等休闲渔业区。对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渔民,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适当补助,并进行就业培训。

另外,河北规定,进行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水下爆破、勘探等施工作业,作业单位在依法报请批准前,应同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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