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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拟出台法规 明确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 【发布单位】作者:胡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12 15:26: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正义网-四川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拟出台法规 明确触电事故责任认定-

首份由公民提出并进入审议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有望再创造一项“第一”:9日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条例草案提交本月底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届时,该条例草案将成为我省立法史上接受审议次数最多的法规草案。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省人大法工委从90多件立法建议中选出10件列入立法建议计划,两名省电力公司职工提出的《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于次年首度提请审议。

不过,在此后历时4年的审议过程中,审议者在关于触电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

草案曾提出:“高压触电事故当事人无责任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损害额的50%。”换言之,如果高压触电事故的发生,触电人和其他各方都无过错,应由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设施的产权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言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新鲜事物。《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如此,社会对于这一原则的认同度一直存在分歧。

起草者在《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之初曾提供一组数字:近年来,我省触电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诸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加,索赔金额最高的超过200万元,最低的8000元。但由于国家有关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加之触电人身损害形成的原因复杂,在触电人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均无过错情况下,究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法院常常给出不一样的判决结果。

主张追究“无过错责任”者认为,事故发生后,触电人处于相对弱势一方,增加此条例有利于保护触电人利益;反对者则提出,此做法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

争议导致草案在第三次审议后搁置审议长达两年之久,第四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议再度搁置表决。

有关人士透露,国家立法出现的新动向,是“激活”第五次审议的主要契机。9月1日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交通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于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此前争议较多的第76条作出修改,提出按非机动车、行人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关人士没有透露5审稿将作出哪些修改、是否维持无过错责任赔偿相关条款,不过他肯定地说,将在国家立法的变动中寻找思路,以期这部法规及早获得通过。

据悉,《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一旦通过,将成为我国首个涉及触电损害处理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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