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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央行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王宇 张旭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10 19:51: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央行就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质权已消灭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无法与质权人达成一致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质权人可以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如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称,办法拟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办法》有意见及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07年9月2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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