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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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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6-05 19:56: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出台-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日前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后,开办民办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必须先交风险保证金,以堵塞不法分子借办学恶意敛财;对现有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民办学校,不准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也禁止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予以批准。

立法遏制部分民办学校混乱局面

目前,山西省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达2000余所,在校生和在校人数近43万人。但部分民办学校无视法律法规,在每年的招生过程中,擅自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骗取钱财,更有部分民办学校以盈利为目的,打着社会公益的旗号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其他服务项目等。而且越来越多公办名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因其固有知名度和办学实力明显优于很多学校,却不必受公办收费金额、就近入学等条件所限,因而引得学生蜂拥而至,名利双收。于是,不少普通公办和民办学校陷入“生源差———实力弱———愁生源”的恶性循环。为此,山西省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加以遏制。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将受严处

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的名称、性质、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证书颁发、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骗取钱财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收费应当报政府批准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民办学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公参民”办学

同时,该办法规定,由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并经过批准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该办法还规定,举办或者参与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公办学校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办学校应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从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将其用于公办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所有“公参民”学校须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要求审批机关停止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本法施行后,对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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