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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司法将"大修" 主要涉及2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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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9-13 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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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司法将"大修" 主要涉及24个方面-

    今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今年8月底,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这一草案。这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的法律案到底有哪些内容,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1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

    2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草案: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3 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草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

    4 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草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修改理由: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

5 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

    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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