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发布-
  • 【发布单位】作者:陈二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08 09:0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办法》适用的执行对象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减少征纳双方争议,避免操作执行的随意性。抵税财物的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后,则要遵从拍卖的规则,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办法》对流拍后的处理也作了继续降价拍卖和转入变卖的明确规定。

在变卖环节,为了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变卖成功、实现税款入库,《办法》对变卖价格的评估、确定,对变卖几种形式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为防止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办法》明确: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