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丁 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16 15:48: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认监委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国家认监委于近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此办法经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以来发布实施的第一个针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的管理办法。

    据悉,建立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旨在保证3C认证工厂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和检查活动的公正、科学和客观,保证并推动3C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


据国家认监委相关人士介绍,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办法相比,《办法》规定,3C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有关涉及3C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等。申请承担对国外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3C认证检查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对于特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将制定相关补充资格注册规定。3C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专业区分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对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价的方式将采取资料审查、笔试、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办法》还规定,指定的3C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制度,对3C认证检查员的选用、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进行严格管理,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国家认监委将采取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文章原载中国质量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