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周波 王维轶 董婉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01 14:37: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行。《办法》明确行业协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规定行业协会设立,既可以根据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成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成立,在一个行政区内实行一业一会,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政府部门分开,其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和依法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行业协会可以承担以下职能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参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提供行业培训、服务咨询,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组织招商推介;协助政府制度产业政策和规划;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政府委托,协助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提供公信证明;代表行业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等。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

(文章原载扬子晚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