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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公布-增加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 【发布单位】作者:于凌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05 15:11: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公布-增加了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据《证券时报》报道,日前新修订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终于亮相,较之于2000年2月2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凸显出八大看点。


一、质押物范围扩大 2000年2月2日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新《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所称的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二、取消了对借款人的盈利要求 老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要求借款人“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而新办法取消了这一条款,在有关借款人条件的六条规定中首先要求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业内人士指出: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对借款人的盈利要求,证券公司只要现金流充沛、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并符合其它借款人条件都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

三、借款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和保证金独立存管义务 新办法强调了借款人要遵守新的信息披露原则。“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另外,老办法仅规定借款人“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新办法强调借款人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独立存管已成为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抵押贷款的重要基础性条件。

四、贷款期限延长、利率浮动限制变化 老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而新办法将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但规定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另外,老办法中第十条规定: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而新办法将这一条修改为: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分析人士指出,该规定实际上等于将股票质押贷款借款人视为一般贷款人。

五、取消了一家券商仅能在一家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规定 老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自行协商建立主办行关系,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定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而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这实际上既有利于券商申请股票质押贷款,同时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分散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六、质押股票警示线比例由130%提高至135% 老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平仓线的公式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而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警戒线比例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最低为120%。有关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提高了股票质押贷款的预警要求。

七、平仓线下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质押股票 老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不得单方面处分质押物。但出现(一)质押物的市值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二)贷款合同期满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之一,贷款人可单方面处分质押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而新办法第三十三将这一规定简化为: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八、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老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贷款人对一定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而新办法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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