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公布新《国防专利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奚启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0 08:46: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公布新《国防专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9月17日签署第418号令,公布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 。这一《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国国防专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共5章36条,包括总则,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及附则等内容。这个条例是根据新形势下国防专利工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与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国防专利条例》相比,增加了必须由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防专利事务的条款,重点修改了国防专利管理体制、国防专利指定实施、国防专利实施费用、国防专利补偿费的设立与发放、国防专利纠纷调处、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等方面的内容。它的公布施行,必将进一步加强国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促进我国国防科技进步和武器装备建设。

    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