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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绍兴出台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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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10-09 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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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绍兴出台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如果土地闲置满两年,将有可能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8日,由浙江省绍兴市政府制订出台的《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首次披露了这一信息。


该《规定》提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规定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15%征收土地闲置费;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规定日期一年或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两年,如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一是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二是虽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的;三是违反《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文章原载天天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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