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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10月1日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邵显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3 16:46: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10月1日实施-

引起普遍关注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日前结束的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部法规是国内第一部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办法》的制定受到了农村居民的极大关注。在7月31日举行的会议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通过了这部地方法规。

《办法》在国内率先确定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方主体资格的认定。承包方主体资格如何确定是本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哪些村民可以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办法》提出承包方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本村户口的常住人员,二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了上述具有承包资格的人员外,《办法》还对其他几类特殊人员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确认,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文章原载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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