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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杜朋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2 14:37: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陕西省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陕西省将自10月1日起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以货币形式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凡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示。

(文章原载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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