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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出台-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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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25 16: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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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出台-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该办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办法明确指出,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等七大事项。   

    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委托海关应当将受委托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受委托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海关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得转委托。《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的工作程序以及变更、延续与撤回和回避的具体情形。   

    关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海关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海关法制、监察、督察部门负责对违法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海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众有权查阅海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除外。《办法》还细化了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海关行政许可的情形和海关办理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情形。   

    关于责任追究   

    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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