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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将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
  • 【发布单位】作者:郑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2 10:07: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将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

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提请审议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草案。这表明,我国将通过立法,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是促进法不是管理法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重点是农民。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的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资金不足,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国家的扶持。

多年来,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央和地方都制定了一些扶持优惠政策,但常常是一事一议,缺乏稳定性。各地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但是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各地普遍反映,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不强;有些地方性法规、政策不协调,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制定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议案。

对农业机械化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是农业发达国家的通行作法,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许多国家像日本、韩国等,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支持和保护农业。

这一8章35条的草案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扶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速农业机械化发展。引人注目的是,该法是一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不是农业机械化管理法。

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开发

我国农业机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艺落后、可靠性差。因此,发展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十分重要。没有科研开发成果就没有先进适用的、质量高的农业机械。对此,草案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组织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国家支持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不断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保障农业机械的质量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问题较多,影响了机械作业的效率和质量,严重制约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为解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问题,保护农民利益,草案规定: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同时规定,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了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推广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民的生产投资中占有重要比例。为了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机械使用效率,草案规定:国家支持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示范点等形式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制定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农机服务可有偿进行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离不开社会化服务。完善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必要条件。对此,草案规定: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进行有偿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多方面规定扶持措施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草案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研究开发投入,支持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直接补贴或者贴息补助;农业机械作业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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