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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三部门规范海关代征税政策-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31 1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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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三部门规范海关代征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临时进境货物暂不征税,并规定该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货样;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盛装货物的容器等。以上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海关总署有关人士提醒,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海关将依法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低税额一票进口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算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文章原载于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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