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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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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3-12-23 09: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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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为混业经营留下空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空间。


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正在审议的商业银

行法修正案草案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相关银行业专家指出,由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修改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这给商业银行业务留下了发展空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22日就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个决定草案审议结果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报告。她说,在前两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曾提出,商业银行法已经施行8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的要求,商业银行的业务将会有新的拓展,要看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蒋黔贵说,对商业银行业务拓展这个问题,既要考虑现实情况,又要考虑发展方向。目前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高,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只能逐步放开,并要有严格的规范。基于这样的考虑,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要严格限制,又不要卡死,应对此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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