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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维护和谐婚姻 保障儿童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 【发布单位】作者:冼小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4 08:4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维护和谐婚姻 保障儿童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委员、代表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家风建设的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更趋完整,逻辑更加严密,结构更加规范。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与会人员展开积极探讨,为完善草案建言献策。

更好发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为更好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草案三审稿明确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与会委员、代表纷纷对这一规定表示了肯定。

刘修文委员建议,删除草案三审稿中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放宽限制条件的相关内容。“这一规定考虑了以往‘过继’的做法,但在生父母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将子女送养,不符合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也不符合伦理和公序良俗。”

涉外收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刘海星委员表示,草案对外国收养人只有程序性的规定,建议对外国收养人设置与我国收养人类似的限制条件。韩梅委员亦建议在涉外收养条款中增加实体内容。姒健敏委员认为,“中国公民收养外籍子女”的规定应该在法律中明确。

陈斯喜委员建议,在“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前面加“国家”,即“国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杜黎明委员、王超英委员建议,增加“补办登记后,收养关系效力从……起算”的规定,明确补办收养登记的效力。对于“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条款,邱勇委员建议改为“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便更大程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全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除了收养关系,在家庭监护、离婚后子女抚养等问题上,部分与会委员、代表建议更加全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刘海星委员建议,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单列一条作出规定,应该体现在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教育、成长等方面。陈国民委员、吕世明委员建议,在“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保护义务”里增加监护责任的表述。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已经将听取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处理离婚抚养案件的有效做法。沈跃跃副委员长、邓丽委员、谭琳委员、杜黎明委员等均建议,在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条款中加上“人民法院应当听取8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一句,与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衔接。

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

在分组审议中,“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这一规定引发热烈讨论。

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孙宪忠委员建议,将“重大疾病”界定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易家祥代表亦表示应当对未来婚姻有损害的情况进行精确界定,黎霞代表则建议要明确“重大疾病”的认定方式。

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等条款,委员代表们亦提出了完善修改的建议。陈文华委员建议,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中增加一款“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的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更好地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陈凤翔委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有客观的事实,不能依据主观签字来认定。

对于“结婚”一章中一系列关于单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条款。闫傲霜委员认为撤销的审理应该更严格。“比起离婚,单方提出来的撤销婚姻应该有更明确的取证程序,由人民法院裁定。建议相关条款中‘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修改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她补充道。

为维持家庭生活的安定和睦,邓丽委员提出,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避免因为离婚随意处分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谭琳委员亦建议增加“共同居住权”,离婚时对夫妻唯一住所的处分应该作特别限制,保护婚姻中的弱势方。

立法紧跟时代发展脚步

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新的社会现象、问题陆续涌现,新的技术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便利。

万鄂湘副委员长认为,为适应未来司法实践、解决新型财产纠纷,建议在婚姻财产相关条款中增加“虚拟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随着视听资料在社会生活中的普遍使用,张伯军委员建议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条款修改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或视听资料形式”。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属空白。”韩梅委员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表示关注,她建议在“家庭关系”一章中增设有关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父母的认定规则,明确相关法律关系。

曹建明副委员长认为,现代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应用为结婚登记远程审查提供了条件,他建议“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

在欧阳昌琼委员看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全国联网的统一集中管理的公民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应当写入法律,以便更高效地办理结婚离婚的登记事务,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客观上给重婚、以欺骗的方式取得结婚离婚登记等不法行为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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