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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9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4-20
  • 【生效日期】2001-04-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55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为做好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且不得晚于2001年4月30日。

四、上市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境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的英文版。

六、如2000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管理层应在季度报告“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说明2001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编制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
2、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财务报告报表;
3、有关董事会决议;
4、200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的PDF格式电子文件;
5、董事会关于季度报告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以及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书面文件;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于公布季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至本所,上市公司可以派专人送达,也可以将书面文件传真至本所,同时将电子文件发送到本所公司管理部专用邮箱--gsglb@sse.org.cn。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八、本所对上市公司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果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九、本次季度报告工作情况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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