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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0]25号
  • 【发布日期】2000-07-20
  • 【生效日期】2000-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0〕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阐述了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对如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正确贯彻实施《立法法》,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充分体现了我国 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贯彻落实“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的制定与施行,使政府立法工作有法可依,在立法原则、权限和程序上有所遵循,这对于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安排一定时间认真学习《立法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转变与《立法法》精神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颁布《立法法》的重大意义和立法权限、程序等基本内容,让广大干部和群众熟悉《立法法》的宗旨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要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全面培训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立法工作人员,为贯彻实施《立法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对《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出具体部署,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贯彻执行《立法法》,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立法法》对政府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政府立法要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与发展的决策。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不得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避免与其相抵触,市政府的规章也不得与省政府规章相抵触,保持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要遵循省委、省政府对清理经济发展软环境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相一致。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群众路线,强化政府立法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程度。要广泛吸收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工作,每个立法项目都要经过专家论证,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委员的作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的规章草案,在政府常务会讨论之前,要主动征求同级人大和政协的意见。对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较广,又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要突出地方特色,注意解决本地突出、而国家立法没有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要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要规定它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要通过政府立法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实现政企分开。
第二,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在制定立法计划时,要把那些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的,经过实践证明管理方式行之有效的,社会经济生活急需加以规范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加以指导;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详细,又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不要再搞地方立法。每年四季度,由政府法制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之后,提出年度立法计划报政府常务会审定。凡列入立法计划中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工作。重要的立法项目可由政府法制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起草。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起草部门要事先与其协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协调。起草部门要将草案文稿按照计划规定的时限上报政府,径送政府法制部门。各级政府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草案文稿认真协调,严格把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协调和解决部门之间的重大争议和分歧,以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政府法制部门要站在政府的高度,严格审核修改,向政府提出审核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管理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增加义务或重要法律问题的,要经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一般不宜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和规章的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依照《立法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职责,对上报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要严格按照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解释规章。属于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法制部门代政府行文解释;属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具体应用规章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法制部门同意后进行解释,并将解释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搞好清理工作,使行政管理规范体现《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
政府立法工作必须与修改、废止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紧密结合,形成与现实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与《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相一致的行政管理规范。要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制度。要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工作也可以针对特别行政管理领域、行政管理类别、行政管理项目,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正确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清理工作。要采取措施,巩固清理工作的成果。今后,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新设定有关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经营行为管理等方面的审查、审批项目以及收费项目,都要在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操作性方面严格把关。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不得自行设定审批、强制措施、收费和基金项目。要坚决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和将行政义务变为行政权利的倾向。对行政管理中的问题,能够用日常行政监督检查的办法解决的,不设定行政审批;能够用行政审批的办法解决的,不用发放证照的办法解决。要简化办事手续和程序,以方便群众,创造一个有利于调动群众积极性、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体现《立法法》的宗旨和原则。

四、健全队伍,提高素质,从组织上保证《立法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担着政府立法工作。因此,贯彻实施《立法法》,必须具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从组织上保证《立法法》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的要求,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及执法任务和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当前,适应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培养,要把既熟悉行政管理,又懂得法律,并具有较强综合、协调能力的同志选配到立法工作岗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贯彻实施《立法法》中,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府立法决策是高层次的重大决策,是实施具体行政管理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对政府立法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府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常听取政府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部门的领导同志要积极参加立法协调工作。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立法项目草案时,与会的部门领导同志要充分发表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并解决政府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总结政府立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本地区、本部门予以交流和推广。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也要体现《立法法》的精神和原则,既要符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又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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