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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0]38号
  • 【发布日期】2000-05-29
  • 【生效日期】2000-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2000〕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已经2000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的必然选择。为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琼发〔2000〕1号)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规范政府立法,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对依法行政的认识。 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从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全面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定期举办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各级行政机关领导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12日,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学法不少于15日。要用3年的时间,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厅局级领导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培训。通过持之以恒的学习和实践,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三、强化依法行政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每年4月为全省依法行政宣传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结合普法教育,运用知识竞赛、文艺演出、案例剖析、法律咨询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大力宣传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公开批评违法行政行为,支持鼓励群众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切实提高立法、立规质量。 政府立法工作要从重数量转到重质量上来,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备而不繁,简明扼要,便于遵守执行,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科学立项。申报立法项目要写出立法预研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未进行立法预研的不得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本原则,防止和克服有些部门通过立法揽取不必要的处罚权、审批权、收费权的作法。及时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机构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为发展经济、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坚持改革、发展重大决策与立法、立规结合。 政府立法工作要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相统一,立法进程要同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要全面体现机构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凡是中央方针政策已确定,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的立法项目要抓紧拟定。加快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海岛旅游业、高新科技产业和建设生态省以及有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立法项目也要抓紧拟定,争取尽早出台。

六、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充分用好海南经济特区立法权。 特区立法应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各项行政职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理解和把握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本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搞好立法。凡是看准了的、成熟的改革经验,符合国际通行的规则要求又能够适应本经济特区需要的,就应当及时拟订。

七、推进立法机制改革,扩大立法民主化、科学化。 对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实行立法项目负责制,起草人要承担立法起草的质量、时限等方面的责任。为克服部门利益保护,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团体、组织起草。

八、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按照《海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的要求,加大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查力度。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撤销。根据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清理,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问题。

九、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认真清理和削减不必要的审批权,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构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都不得设“小金库”。通过理顺执法体制,保证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

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新法培训、年度培训、岗前培训、晋升培训等一系列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业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规定的录用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对行政执法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结合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胡作非为、欺压群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必须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尽快予以辞退。

十一、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和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或不适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或者吊销其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未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该项执法。

十二、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的要求,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每一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明确规定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确定内部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目标,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以及对执法人员勤政廉政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各内部机构和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职责、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奖惩及国家赔偿的追偿办法等。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设。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件审批、执法文书规范、档案管理、重大案件备案审查、执法统计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财政收缴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应当书面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四、实行政务公开。 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要事先公开发布,晓之于民,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范围、办事程序、资格条件、办事结果、办事纪律、投诉途径等应当公开。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便民服务制度。

十五、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要在海口市进行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将城建、卫生、环卫、交通、旅游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一个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并在总结海口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十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实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处理或者决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或者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调查和检查必须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不得一人单独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即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召开听证会,公开质证、认证,听取双方意见。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和行政上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和习惯作法。

十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各级领导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冤假错案,要及时、公正地处理。属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问题,那个地方、那个部门就要负责到底,不准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公开曝光。

十八、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要把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作用,法制机构要依法履行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对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将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行政执法机构在工作考评中要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检查、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内部考评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对行政执法机构的量化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十、实行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行为经法定程序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和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呈报错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追究该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呈报正确,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直接命令行为的,追究该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构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追究该机构行政首长和其他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一、严格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审查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做到行政复议决定。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受案、审理、决定等制度,完善调查取证、质证、集体合议等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文书,保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运行。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主动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教训,不断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对该受理不受理、该作决定不作决定、不依法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严重不负责任甚至“官官相护”的,必须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监察或者人事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失职行为。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其法定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放弃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失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行政失职行为的监控力度,通过群众检举、揭发、举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社会效果调查、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失职行为。对那些不负责任,徇私枉法,行政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行政失职情况严重,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首长的责任。各级财政和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赔偿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依法行政关键在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依法行政出现严重问题,首先要追究该地区、该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各级政府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做好依法行政的具体部署和安排。下大力气把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好,管理好,领导、督促、支持本地区、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二十四、转变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 依法行政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各级领导干部要摒弃过去忽视法治的错误观念和作法,带头在宪法、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行政管理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十五、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注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关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措施要由其审核把关,防止出现违法或重大失误。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参与决策论证;承担有关地方立法项目的预研和起草工作;参与本辖区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草拟、修改、审核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涉及政府的民事、经济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以及应当由其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十六、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治法制机构建设,选拔、培养并严格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等任务相适应。未建立专门法制机构的部门要抓紧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已经建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必要的物质条件。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当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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