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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0]70号
  • 【发布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70号2000年5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人事厅 发展计划委员会
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厅 工商局 2000年五月九日)

为缓解就业压力,调节劳动力供给,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指导思想
根据《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合理地利用和有效调节劳动力资源,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及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起来,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原则,使“先培训、后就业”制度化,建立一种以职业培训为主导,以相应的组织管理为基础,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劳动预备制度。

二、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目标任务
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实施相应的职业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上岗做准备,并在国家政策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三、关于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对象
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牧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城镇未参加过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上其他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

四、关于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要求
(一)组织宣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和政策。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教育部门,做好每年初、高中毕业生分流工作,在学生毕业前夕普遍进行劳动预备制度教育,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二)培训机构确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具体要求,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或就业训练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劳动预备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
(三)专业设置。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高速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进行调查,及时发布职业需求预测信息。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供服务。
(四)入学报名。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可将劳动预备制培训登记报名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招生结合进行。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窗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媒体上发布劳动预备制培训定点单位招生广告,指导和组织前来求职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培训期限。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要求确定。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2年。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高中毕业生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1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期限为2年。特殊职业(工程)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牧区新生劳动力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及非农牧产业工作的,其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六)培训内容。劳动预备制培训内容要依据劳动预备制培训基本要求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计划、大纲,其它工种由盟市以上劳动部门参照部颁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要注意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学员的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市场意识,增强学员的劳动观念、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竞争观念。
(七)培训形式。城镇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培训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夜校、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进行培训。
(八)考核鉴定。培训期满的学员,经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劳动保障部统一标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参加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后的就业服务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统一造册,建档立卡,纳入劳动力市场信息库,进行专项管理,提供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信息和求职方法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服务,组织双向选择,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为他们提供档案存放、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服务。

六、关于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经费保障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多渠道筹措。
(一)各级政府应增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经费,并在就业训练费中设立劳动预备制度专项经费,做为培训补助支出。
(二)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按标准缴纳学费,培训期在1年以上(含1年)可按照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培训期不满1年的,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内劳人培字〔1991〕38号),按照实际培训课时收取费用。
(三)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按当地生均经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技工学校经费科目)。
(四)用人单位委托定向培训的,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培训。
(五)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七、关于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配套措施和办法
(一)就业准入控制。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取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技术职业(工种);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技术职业(工种)的,还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受理新成长劳动力求职登记时,必须审验其就业准入资格,不得推荐介绍不具备就业准入资格的人员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进城务工按照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办理务工证,流动就业凭有统一标识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动就业证卡。
(二)规范用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经录用的劳动者必须具备就业准入资格。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予警告,并根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监督检查。劳动、工商部门对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未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办理就业、开业登记、职业介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鉴证、保险、外出务工等手续。劳动监察机构要将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职业资格和培训情况列入用工监察范围,并依法查处违反就业准入控制规定,介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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