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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 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0]63号
  • 【发布日期】2000-04-19
  • 【生效日期】2000-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 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
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0〕63号2000年4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是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三年两大目标”的决战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广开就业门路,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作用
社区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范畴,它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以及优生优良优教咨询等服务项目。从就业的角度来看,社区服务业具有领域宽、投资小、劳动密集、对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等特点,是城镇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渠道。通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既能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也可以直接推动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对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由于人们的择业观念和政策滞后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区的社区服务业务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大量就业岗位尚未得到开发,社区服务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城镇就业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和落实鼓励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搞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形成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再就业工作新局面。要积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鼓励他们通过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加快建立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网络
(一)组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落实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职责
为了便于搞好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从自治区、盟市到旗县市区都要建立由劳动、民政、城建、财政、地税、工商、文化、卫生、工会、妇联、共青团、金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就业服务协调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属地社区就业服务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动这项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力量布置、检查、总结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旗县以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属地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为社区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并统计汇总社区就业服务各项指标。
乡、镇和城市街道劳动服务组织以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根据社区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服务需求,开发切实可行的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积极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维护社区劳动就业服务实体的合法权宜。要切实加强与社区就业有关的信息交流和各项服务工作,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项服务。并为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人员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的建立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基层组织创办、或由下岗职工组织起来兴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从事社区服务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社区就业实体。按照《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社区就业实体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社区就业实体创办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实体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职工人数花名册,资金来源和经营项目等资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范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予以认定。工商、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审核。凡是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以及从事社区就业服务的下岗职工个人,应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证书》由自治区劳动部门统一印制并盖章,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旗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证和年检工作。
有条件的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可以办成独立法人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三、切实兑现国家关于社区就业服务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经认定为社区就业服务实体的企业或个人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下岗职工和社会就业实体(下岗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60%)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旗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旗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其他优惠政策
1.对持有效证件申请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
2.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面向城镇、面向社区、方便灵活的经营优势,对符合条件社区就业实体要给予贷款支持。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之后,已同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享受社区就业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努力搞好社区就业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为了推动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的社区就业服务工作机制,以保证我区社区就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督促和指导各级劳动、民政、城建、财政、工商、税务、金融、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抓好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为社区服务业的发展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提供一切可能的帮助和支持。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立足于开辟就业岗位,结合当地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和社会扶持,帮助下岗职工从事和参与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利用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优势,进一步宣传、动员、组织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帮助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推动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街道基层组织要积极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就业服务,为辖区内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开发社区就业服务项目,尽可能使下岗职工早日脱离“中心”。实现自我发展,减轻“中心”的工作压力。
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就业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下岗职工彻底转变择业观念,树立自强意识,尽快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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