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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9]46号
  • 【发布日期】1999-05-13
  • 【生效日期】1999-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压减公文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穗府〔1999〕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各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呈明显上升趋势。文山会海,繁文缛节,不利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关于“切实改变文山会海、繁文缛节,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精力集中到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来”的精神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关于公文处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要求,以及市领导关于“坚持按程序办文”、“改变文山会海状况”的多次指示精神,坚定对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作大力压减。各部门、各单位1999年上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要尽可能压减数量和篇幅,要比1998年大幅度减少(各部门、各单位1998年上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数量附后)。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通报各部门、各单位的发文情况。为实现压减公文的目的,特提出要求如下:

一、不该发的文件坚持不发;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原则上不发。

二、会议解决了的问题或会后已发会议纪要的,一般不再制发文件(因会议纪要本身就是文件)。

三、要通过协商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不以行文的方式解决。

四、严格遵循公文处理“党政分开”的原则。主送市委的公文由党的机关行文,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行政机关行文。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由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五、“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主送市政府的“请示”,一般不要抄送市领导。

六、除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按此规定办的,由领导秘书作退回处理。

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属于要求解决的具体问题,应按照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如要求减免市政建设费、土地出让金等各项各费和申请用地、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立项等,均应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行文办理。市政府办公厅收到此类文件,作退回处理。

八、呈送市政府需要解决问题的公文,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区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并附上有关部门意见。未经协商就将问题上报,或上报时不如实反映协商意见的,作退回处理。

九、不属重要情况,不要专门行文报告。各部门的内部文件,如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工作进度、总结和领导讲话等需与有关部门沟通或告知领导同志的,可通过本单位情况简报等信息渠道反映,也可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部门纳入信息途径向上反映。

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由部门主办的专题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给与会人员的,不再发文。如需发文,一般由主办部门印发。内容重要、涉及面大的,经领导本人同意后,交《广州政报》摘要编发。

十一、要认真压减文件篇幅,提高公文质量。上报的公文必须选择文种准备,公文格式规范,符合行文规则,文字表达准确,内容精炼,文理通顺。凡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规定的,退回修改重报。

十二、严格控制文件的印发。印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以工作需要为原则,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涉及全市性的工作要及时印发普发性文件外,其他以函件形式发有关单位。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发至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各单位(减少至最低限度)。其中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印制少量发有关部门存档备查,其他单位可订《广州政报》解决阅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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