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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关于 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8]135号
  • 【发布日期】1998-12-17
  • 【生效日期】1998-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关于 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部、财政部《关于
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8〕135号1998年12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农经函〔199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
近年来,我省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省政府提出的两年内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目标,狠抓关键措施落实,绝大多数地方工作比较顺利,进展比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部门协调不够,经费落实不到位,行动较慢,影响全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对此,各级政府应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解决好经费问题。各级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财政、清核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指导基层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填报、汇总和录入工作,准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关于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的函
(农业部 财政部 1998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的要求,农业部和财政部决定在1998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任务。目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绝大多数地方正在抓紧进行基础表格的填制工作。但仍有少数地方由于部门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合力;有的地方甚至连经费也未落实,致使基层行动迟缓。这样,势必会影响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按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这项工作关系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权益,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当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于存在部门扯皮、力量分散、工作迟缓问题的地方,当务之急是明确一个临时性的专职工作机构,全权负责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同时,应尽快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为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工作。农、财两部要求,全国统一用微机录入清产核资数据。各地要加强对清产核资数据录入工作的指导,帮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解决缺乏录入设备的问题。对于部分地区农业部门条件有限(特别是一些贫困县),缺乏微机设备和技术力量,影响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数据录入、汇总工作,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充分发挥设备、技术力量和业务优势,在数据录入和汇总工作中给予帮助和支持。

三、按时上报清产核资结果。依照农、财两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的规定,今年12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清产核资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时上报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报结果包括:汇总数据软盘一式两套,报表12张及其编制说明和全面的数据分析报告、工作总结各3份。

四、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机构要组织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有关问题。全国也将抽调人员赴各地检查督促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全国将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对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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