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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107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9-08
  • 【生效日期】1997-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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