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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40号
  • 【发布日期】1997-03-18
  • 【生效日期】1997-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

┏━━━━┳━━━━━━━━━━━━━━━━━━━━━━━━━━━━━━┓
┃区域类别┃适 用 地 带 ┃
┣━━━━╋━━━━━━━━━━━━━━━━━━━━━━━━━━━━━━┫
┃ 一 ┃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
┃ ┃ 大宁河景区) ┃
┃ ┃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3.缙云山──钓鱼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
┃ ┃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
┃ ┃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
┃ ┃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
┃ 类 ┃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 ┃
┃ ┃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
┃ ┃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
┃ ┃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 ┃
┃ ┃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
┃ ┃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 ┃
┃ ┃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 ┃
┃ ┃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 ┃
┃ 区 ┃17.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 ┃
┣━━━━╋━━━━━━━━━━━━━━━━━━━━━━━━━━━━━━┫
┃ 二 ┃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
┃ ┃ 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 ┃
┃ ┃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
┃ ┃ )所辖城镇和农村 ┃
┃ ┃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 ┃
┃ 类 ┃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
┃ ┃ 、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
┃ ┃ 和农村 ┃
┃ ┃5.南岸区(不含南山-南泉),北碚区(不含缙云山),渝北区(┃
┃ ┃ 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
┃ ┃ 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 ┃
┃ 区 ┃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
┃ ┃ 和农村 ┃
┣━━━━╋━━━━━━━━━━━━━━━━━━━━━━━━━━━━━━┫
┃ 三 ┃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 ┃
┃ 类 ┃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
┃ 区 ┃ 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 ┃
┗━━━━┻━━━━━━━━━━━━━━━━━━━━━━━━━━━━━━┛

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类区之间的分界线。对位于各类区之间的污染源,按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要求,对应执行国家一、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市(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本规定外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确定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府发〔1984〕26号《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函〔1993〕56号《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94〕113号《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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