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吉政办发〔1996〕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我省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办法。
(一)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
(二)补贴范围: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资金来源:增加的生活补贴列入成本,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一)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1.为了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离休金,其标准是:
(1)正厅级(或相当于正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4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
(2)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离休干部,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60元。
(3)正处级(或相当于正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40元。
(4)副处级(或相当于副处级)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120元。
(5)正科级及其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增加100元。
2.在增加基本离休金的基础上,再给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50元。
3.今后,对企业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办法,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办法处理。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退休金和生活补贴办法。
1.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基本退休金。
2.在增加基本退休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生活补贴。
3.今后,对这部分人员调整待遇的办法,比照企业科级以下离休干部调整待遇的办法处理。
(三)给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补贴。
(四)这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资金来源,暂由原企业负责支付,新增加的金额不计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缴费基数。对于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所需费用,分别从1997年5月1日和1998年1月1日起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所需费用,待经过调查研究后,适当时机纳入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
(五)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均纳入计发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基数。
(六)非国有企业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七)这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于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之前,须先报社会保险公司审核。
三、这次给企业在职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一律从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中的政策性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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