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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 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98号
  • 【发布日期】1995-11-24
  • 【生效日期】1995-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 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
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1995]98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切实落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国经贸贸[1994]484号),使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保持出口后劲,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自营企业转机建制,增强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帮助自营企业全面落实《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在实施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中,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作为重点之一。
(二)支持自营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根据不同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不同类型的联合体,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组织、带动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三)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自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
1、自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即获得对外法人资格,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进出口业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对外经贸业务。
2、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工程承包及技术、劳务合作权。
3、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外设点、建厂,与外商在境外合资、合作经营。自营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在境外(港澳地区除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经营窗口,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决定;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自营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要认真执行国家资产、财务、税收、外汇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境外投资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4、在我省选择资产总额有相当规模、年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报国家经贸委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帮助和培育其逐步发展成为工贸结合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二、加强综合协调,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多渠道解决自营企业所需资金。
1、自营出口企业因扩大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产品生产而需要增加流动资金时,有关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2、建立自营企业出口专项基金,用于扶持和提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能力。
(二)综合部门协调配合,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1、自营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包装物料、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实行监管。
2、对自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所需外汇,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解决。
3、积极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产品的运输问题。要把自营企业出口产品车皮计划列为优先保证的重点,有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对外出口业务需要,优先审批,优先发运。优先解决自营企业出口产品所需能源、原材料。各级生产调度、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出口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
4、自营企业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先免税、后抵扣、再退税”的办法。
5、自营企业在国家有关进出口优惠政策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自营企业经营出口业务,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配额和许可证。对实行招标或拍卖办法分配的出口配额和许可证,自营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参加投标和竞购。
6、自营企业根据外贸业务需要,可自行确定经常出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本企业的人员及名额,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后,出具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企业出国人员再次因公出国时,可凭外商邀请函电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报护照颁发部门审批,然后办理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手续。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按现行规定办理,一次审批后三年内有效。

三、加快自营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省经贸委和有关厅局、各地市都要把提高自营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对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好、出口比重大、产品出口前景好且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自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优先安排。
(二)加快自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对自营企业确有出口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设备,省经贸委在科技开发、攻关、推广等项目的选项上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对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扩大产品出口所需资金,各有关银行应积极支持。

四、加强对自营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一)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扶持自营企业出口创汇作为经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将扶持自营企业出口创汇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高度重视对自营企业厂长(经理)及业务人员的外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可根据自营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聘请国外专家对企业进行咨询、诊断及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外培训。
(三)建立陕西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加强信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为自营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国际市场信息;通过联合会,加强自营企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组织自营企业举办各类出口产品展销会、交易会、招商引资洽谈会,帮助自营企业开辟产品出口市场和对外合作渠道。
(五)加强自营企业业务体系建设。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后,根据外贸业务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贸机构;建立自营企业统计制度,按月报送统计报表。省上每年通报一次自营企业进出口情况;在自营企业中推行计算机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每年对自营企业工作进行总结,对在自营进出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
(七)自营企业不仅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也承担着为国家出口创汇的责任和义务。自营企业自国家授予进出口经营权第二年开始,当年自营创汇为零的,取消本年度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各种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自营创汇不到50万美元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自营创汇不到100万美元的,按规定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和科研院所可比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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