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10
  • 【生效日期】1995-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1995]2号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有5千多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已有2千多人学成回陕,在各条战线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扩招人才,现就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凡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其他确有真才实学,为我省所急需的留学人员,不论其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热诚欢迎和鼓励他们来陕工作。暂时回不来的,也欢迎和鼓励他们在国(境)外以多种形式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留学人员的工作安置,要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双向选择,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留学人员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进入国有、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录用为国家干部,也可申请自办或合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可在国(境)外企业(公司)驻陕机构任职,也可在我省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可以来陕定居就业,也可短期来陕开展合作研究、讲学、培训,从事经济技术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等工作。到企事业单位的,若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限制的。用人单位可分别向当地政府的编制、人事、劳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安置到西安等大中城市城区内工作的,省市有关部门相应增加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其本人及随迁家属凭省、市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专项控制迁入市区人员指标卡,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入手续。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来陕的,可以复职(其中,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限),也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其专业,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其专业,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对获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来陕的,在工作安置上要与公派留学人员一视同仁。留学人员出国前和来陕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承认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者,来陕后可直接聘任相应的职务,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留学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用人单位可向主管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项聘任指标,有关部门应专项批办。
来陕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的,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可以流动到外省市工作,也可再次来陕工作。持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订者,无须申办有关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省出国管理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保证其来去自由。

三、努力改善留学回国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省上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开发基金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基金,分别由省教委、科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支持留学回国人员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对申请从事新技术应用开发和承担省上重点科研项目的,优先立项,择优资助。对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报经省政府批准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可高于同级同类人员,不受限制。短期应聘来陕的留学人员的工资由招聘单位确定。对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专项拨给一定的工作启动费(其中,获得博士学位或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工作启动费不低于2万元),用人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解决。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人、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可不受单位编制的限制。留学人员承担国家和省上重点科研项目,需建立实验室、添置设备的,由省政府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或由省上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补助。
留学人员短期来陕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由省人事厅按《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办理有关资助手续。
根据用人单位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来陕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凡获得博士学位或有突出贡献的留学来陕人员家庭住房标准一般不应低于60-75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户安装一部电话。用人单位出售公房的,应对留学人员给予优先和优惠。
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国际旅费,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对有随归随调家属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按每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标准的安家费: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00-4000元;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1500-2500元;其他人员1000-1500元。到我省贫困地区工作的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来陕工作的留学人员配偶及其子女在农村的,由用人单位报省、地(市)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留学人员随归、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就近的重点中小学学习。

四、认真落实有关政策,鼓励留学人员为我省经济建设做贡献,对在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携带国外先进技术或承担我省科研课题投入生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受益单位按5%-10%的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属于个人完成的,奖励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数额奖给项目主持人。
--个人引进项目,引进境外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给予投资总额0.5%-2%的奖励,引进什么币种,奖励什么币种。
--向国际市场成功推销我省产品者,由直接受益单位给予销售税后利润2%-7%的报酬。
--来陕工作时所带自用科技资料、仪器等,在限量内,海关给予免税进口;在其免税数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额度内,可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出国留学人员来陕,用个人外汇,为本单位购买的科研、教学专业用品,凭省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海关核准后免税放行。
--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陕定居,其自用物品在数量合理范围内免税放行。
--短期在陕工作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银行公布牌价购买外汇,并通过银行汇出,或凭银行签发的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自办、领办、合办科技企业的,优先登记、注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科学研究取得成就的按国家和省上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工作的领导。海外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其中许多人是国内建设急需的专门人才,鼓励他们来陕工作,是促进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对留学回国人员中的优秀人才要大胆使用,合理安排;努力创造广泛吸纳人才良好环境,不断改进和加强留学生的派出工作,依法保护留学回国人员的合法权益。省人事厅负责对来陕定居的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来陕安置的协调工作,教育系统的留学人员安置工作由省教委负责。省人事厅和省教委要按照分工,为来陕留学人员在政策咨询、工作推荐、落户安置、家属安排、纠纷调解以及再次出国等方面提供服务。各派出单位,要指定专人经常与仍暂留国外的留学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以多种形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六、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本通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