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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印发《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14
  • 【发布文号】民政发[1992]239号
  • 【发布日期】1992-11-16
  • 【生效日期】1992-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印发《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印发《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政发[1992]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抚顺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实现开发区相对封闭管理,完善工业区管委会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加速开发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工业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权,对区内的经济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市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依法监督,依法征税,进行协调指导服务。

第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经济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物价、外经外贸、劳动人事、土地等方面,按照市政府授权范围,执行市级权限。

第五条 工业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改革试点,由工业区管委会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帮助、配合工业区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管理部门一般不对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和实施处罚,必要时,应征得工业区管委会同意。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工业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工业区管委会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九条 工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备案;限额以上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办理手续,组织上报材料,市计委审核上报,国家批准后,由各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投资许可证,由管委会代市计委发放。

第十一条 工业区统计工作由各管委会统一负责,上报市统计局;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部门,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业区统计部门的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章 科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发放证书,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

第四章 企业、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兴办和关、停、并、转、迁、联、出让、更名、租赁及各项改革试点等,由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工业区内资企业模拟“三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管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业区内技术、生产资料、房地产、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由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机构编制及劳动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区劳动人事工作实行区域管理。在市计划额度内,干部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等,由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工业区人才流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人事仲裁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工业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师的评定,技术专业职务评定,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市有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审批和工资手册管理,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的工资评定、转正定级,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管委会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外经外贸和外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含“三来一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原则上由管委会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上、国家有限制的和外商独资企业,管委会配合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部门呈报。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相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由工业区管委会以市计委名义、文号审批,报市计委、建委备案;
(二)项目合同章程,由工业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审批,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文本发放,省放权后由市外经委编号拨给工业区,由区管委会直接发给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省未放权前,由市外经委向省申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备进口合同,由工业区管委会会同市外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批,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批准或上报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事项由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统一管理:
(一)协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补充,由原审批部门审批,抄报有关部门备案,由管委会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进出口计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编制、下达,上级下达给工业区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品指标,由市外经委拨给开发区统一平衡、分配;
(三)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和年度考核复查,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业区企业单位赴独联体和东欧等国家进行易货贸易,由各管委会组织、协调、管理和审批,需上级审批的,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上报。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区内各单位经贸、科技出国人员和出国团组,由各管委会按《抚顺市因公出国审批暂行规定》办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非市审批权限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呈报。

第二十八条 邀请外商赴工业区参观、考察、洽谈项目的函电,由区管委会签发,抄送市外办、外经委。

第七章 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区的规划工作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详细规划及各项工程规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管委会提出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位置的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厂区建筑、单体建筑、临时设施,由各管委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籍、户籍、地上物控制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业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计划,由区管委会自行编制、审定并组织实施,需列入市城建计划和市财政年度支出计划的,由区管委会编制计划,提出建议,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列入市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区内注册的设计、勘测、施工单位的资质,属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业区内的工程招标建设管理,由区管委会负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由区管委会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保、绿化等管理,由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工业区占用集体土地应由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工业区,由区管委会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工业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项事宜,并由市土地局委托工业区管委会代发土地使用证,报市土地局备案。

第八章 财政税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区财税部门按市财政、税务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区内财政、税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业区内新建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区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工业区财税部门负责。
省控以外的控购商品由各工业区财税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工业区内企业的减免税以及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由工业区财税部门按市管理权限审批,报市税务局备案。属市以上减免税审批权限的,由工业区财税部门提交市税务局上报审批。

第四十条 凡在工业区内注册的新建单位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由各工业区财税部门统一收缴。

第九章 工商物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国有、外商投资、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各类经营市场和广告单位,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由各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市管理权限登记注册、核发证照,
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业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无效合同的确认,违犯经济合同的查处,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等,由各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十三条 工业区内商标统一注册,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审查核转,并依法监督管理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四条 工业区内国有、外商投资、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产(商)品价格,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监督管理。市管经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核发收费许可证,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正常管理渠道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对外开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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