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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1-09-11
  • 【生效日期】1991-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和市税务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9月11日宁政发〔1991〕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于1991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也分别下发了《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1〕097号、113号,计投资〔1991〕884号、1045号)。为切实贯彻实施《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投资50000元以下的不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市计委负责汇总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税务机关审定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统一下达计划。
2.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正式文件一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手续。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填写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
4.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市计划委员会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项目就地征税。市计委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投资项目和应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金的审核、汇总,并经税务部门核定税率、税金。中央管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公司)抄送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南京市计委。其中,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计划同时抄送市经委。对经委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据此负责汇总。

四、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和领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范围:凡是在南京地区内进行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暂行条例》中的零税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也要申请领取投资许可证。
(2)不论投资项目属于何种所有制、建设性质和隶属关系,均由市计委按国家计委规定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
(3)建设单位办理完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包括零税率项目)到南京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其中,经委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经委审核的计划,由计委根据税务部门的纳税凭证包括零税率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根据国务院规定,“三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需凭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正式文件到市计委直接领取投资许可证。
(4)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每一年度按规定进行年检。

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紧、抓好该税种的征管工作,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效实施,市计委、经委、税务局必须加强与规划、建工、土地、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不纳税的不予发放投资许可证,未领投资许可证的各类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执照,施工队伍不得进行施工,财政、银行不得拨、贷款。

六、1991年的纳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工作,到九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市计委、经委对1991年已下达的投资计划在会同市税务部门核定税率、税金后,将重新下达1991年市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作为纳税的依据,各项目单位接到重新下达的计划后,应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工作。
中央、省属在宁项目的单位,也应主动与市计委、经委和税务局取得联系,投送计划文件,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工作。

七、要严格依法办事。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筹集重点建设资金,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措施。各级计划和税务部门要带头坚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更改税目、税率和减免税金,对偷税、漏税、抗税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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