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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 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8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9-07-22
  • 【生效日期】1989-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 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绥化、松花江、
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89年7月22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人大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决定在绥化、松花江、黑河、大兴安岭地区设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与行署同级。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检查监督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地区贯彻实施情况;检查、了解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地区审判、检察机关的执法情况,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法职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联系所辖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联系本地区的各级人民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负责对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征询工作;组织和指导人代会换届选举工作;接待与工作职责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为保证履行上述职责、任务,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较强的干部。工作委员会办公及其活动经费等均应纳入地区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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