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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2-16
  • 【生效日期】1985-0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

(1985年2月16日皖政〔1985〕15号)

废钢铁是国家统配物资,是钢铁工业的重要原料。目前,我省废钢铁的管理比较混乱。有些单位和个人擅自插手废钢铁收购,有的随意串换钢材,有的自行外销。这种现象如不制止,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工农业生产。
为了加强废钢铁管理,确保国家计划的完成,特作如下通知。

一、废钢铁不准进入市场,不准自由销售。

二、各部门、各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包括边角料、彻头彻尾和报废的设备,都是国家资源,除更新报废的汽车、锅炉由物资部门回收外,统由当地供销社回收,按计划统一调拨,不准自行处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插手废钢铁经营。

三、经批准发照的集体代购点和个体户,只准收购城乡民用的废金属,不准收购厂矿企业的废钢铁、废金属。收购的废金属要全部交供销社,不准自行销售。违者,应吊销执照,严肃处理。

四、运输部门对外运的废钢铁要严格控制。未经省物资回收公司审批,一律不准同省。擅自外运的废钢铁,予以没收;对检举、查扣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五、公安、工商、铁路、交通、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废钢铁的管理。对倒买倒卖废钢铁、破坏国家计划者,要给予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要绳之以法。
以上各点,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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