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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6-01
  • 【生效日期】1984-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重庆市人才合理流动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以适应我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人才合理流动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大专毕业学历的干部(包含原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同类干部),其行政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按国家干部管理;工资关系转入用人单位,原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不降低,户口可以不转,住房可以不迁。
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还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调离后即行取消,工作满八年的即转为固定工资。到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可以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调离后即取消;工作满四年的,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八年的,其再向上浮动的一级工资也可转为固定工资。不论到城镇或乡、社集体企业工作的,在其浮动工资未转为固定工资期间,如遇调资,除按规定进行调资外,其浮动工资不得改变。浮动工资和转为固定工资的年限,均从文件下达后到达工作岗位时计算。

二、中央驻渝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经组织调整支援地方国营中、小企业的科技专业干部,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被调干部的技术水平,按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幅度,给予津贴,调离后即行取消。

三、凡从外地引进本市工作的科技专业干部,其爱人有工作的,可以随调;属城部户口的家属可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调入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

四、对闲散在社会上的科技专业人员,经考核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又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其中,从沿海内地辞职来渝的到录用时工作间断不超过三个月,工龄可连续计算,工资从录用之日起按原工资标准计发。

五、对于科技专业干部家属“农转非”的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对少数确有贡献而工作又急需的科技骨干,可作为特殊情况,报送市人事局审批。

六、对于交流调整的科技专业干部,需要解决住房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暂时解决不了的,原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催迁,对其待业子女应优先安排一人就业。

七、对各类科技专业干部,应本着重在现实表现、用其所长的原则,合理调整,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专业干部,首先应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进行调整;本系统调整不了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跨系统调整;必要时,市人事局有权直接调动。

八、采用借调方式交流科技专业干部的,借调干部的有关事项由用人单位与借出单位双方商议,签订合同。
被借调干部在借用期间的工作成绩,由用人单位写出考核材料,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九、专业科技干部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组织同意,个人可以到社会上受聘、兼职、当技术顾问,可以收取合理报酬;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应当和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同样看待,作为晋级提职的依据。
技术力量比较雄厚富裕的科研、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等单位的科研设计、技术科(室),在保证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组织部分技术骨干到外单位搞技术承包,所取报酬由在外搞承包的技术人员和在本单位帮助承担其工作的技术人员共同合理分配。
(注:该规定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下发试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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