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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15〕219号
  • 【发布日期】2015-12-17
  • 【生效日期】2015-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5〕219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食药监〔2015〕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加强协调指导,共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地方、部门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由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及时制定推进改革的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毕井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

        成 员:

        李晓全 中央编办副主任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南平 科技部副部长
        冯 飞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游 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吴 浈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焦 红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孙咸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王志勇 中医药局副局长
        吕吉云 总后勤部卫生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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